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口头合同产生纠纷后该怎样处理
     
    茶水泥厂与一建材公司订了一个口头合同,约定将该厂生产的50吨水泥交付给建材公司经销。建材公司售出了30吨后,要将所剩的20吨水泥退还给水泥厂,水泥厂认为双方所达成的是购销合同,建材公司应付全部货款,而建材公司认为,双方所达成的是代销合同,坚持要将剩余水泥退还对方。双方各执己见,相持不下。那么因口头合同产生纠纷后该怎么处理? 所谓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对话方式订立的合同,包括当面洽谈、电话交谈两种。 在口头合同产生纠纷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区别处理。即对已经履行了的口头合同,只要不具备无效合同的其他条件,应按有效合同处理。如果合同根本没有履行,一般按合同未成立处理。 在上述事例中,水泥厂和建材公司双方已履行了部分合同,对此,双方没有争议,无须进行处理。对尚未履行的部分,因为双方对代销还是购销各执己见.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征明,应视为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应按合同未成立处理。由于双方对合同未成立均有过失,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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